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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1 生效日期: 2004-10-1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1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重视和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举措。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相继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扎实工作,努力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目前,全省上下关心困难群众的自觉性有了明显提高,救灾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健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农牧区扶贫开发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我省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加之经济总量小,财力有限,就业渠道较窄,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救灾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灾区,逐村逐户调查,摸清目前灾区存在的口粮衣被短缺等困难情况,按照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安排足够的财力,务必将救灾款物及时发放到灾区群众手上,切实解决好他们的衣食住问题。要加大对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救灾资金足额到位。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救灾、重建资金及救灾粮食、物资的分配、投向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今年年底前,省政府将组成由省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民政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要把抗灾救灾与安排好明年的生产结合起来,鼓励和组织群众外出打工,增加群众收入,提高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自救能力。

  二、继续搞好“两个确保”,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要按照“两个确保”的工作要求,保证资金足额到位,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推动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要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当前,要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做好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尽快为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要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一部分未进中心下岗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向失业保险并轨。
  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减免各种税费,足额支付各种补贴;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扩大覆盖面。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拓宽再就业渠道。鼓励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全面推进就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各项培训工作,加强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新突破。
  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制定完善防止用人单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缴拖欠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期,由省劳动保障、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确保2005年春节前将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清偿。

  三、以解决城乡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要以城市低保和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制度为基础,逐步建立涵盖全省城乡的医疗、教育、住房、取暖救助和法律救助等制度,有效解决城乡贫困群众的看病难、子女上学难、住房难等问题。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加强动态管理,严格人口,放宽出口,实现低保人员有进有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低保资金管理,规范低保资金发放程序,确保低保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搞好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工作,保证提标政策的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制度,逐步解决“五保”供养人员的生活费用过低问题,切实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省民政厅、财政厅要尽快拿出具体意见,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将应保未保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在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同时,要重点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和子女上学困难问题。要继续稳步推进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努力提高农牧民群众的参合率,扩大覆盖面。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要加快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方案,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采取争取国家支持和省内各级财政分担的办法,提高寄宿制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继续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减免学杂费,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按照国家关于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扩大贷款发放面,保证高校贫困生都能及时申请到助学贷款。

  四、以加强扶贫项目工作为突破口,推进农牧区扶贫开发进程
  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按照“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要求,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工作,以项目带动千家万户发展生产。要加大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时,要向绝对贫困村倾斜。要抓好贫困地区农牧民实用技术和劳务输出技能的培训,继续向省外输出有一定技能的劳动力;加强东西合作,积极与国内发达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出关系,争取在多渠道转移富余劳动力方面有新的突破。要继续抓好塘格木异地扶贫工程,切实安排好异地安置户的生产生活问题。要发展一批扶贫龙头企业和畜产品深加工项目,实施好养殖业和藏毯加工项目,扩大企业的辐射带动面,为贫困地区农牧民增收创造条件。密切与辽宁省的对口帮扶协作关系,积极落实帮扶资金和项目;全面加强两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互惠互利。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扶贫工作,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在扶贫领域的合作,争取国际援助,拓宽社会帮扶的领域。
  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关键在于抓落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关心城乡低收人群众的生产生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各级政府要派干部到灾情严重的地方去,到贫困地区去,到困难群众中去,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切实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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