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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车”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4 生效日期: 2004-08-04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4]82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车”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八月四日

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交通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车”专项治理活动的实 施方案
  目前,我市“三车”[“黄包车”(营运载客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市区交通秩序和营运秩序,影响省会城市环境和形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营运市场管理,进一步树立良好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从8月6日至10月6日,在市区对“三车”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遏制“三车”违法违规现象和无序发展的态势,努力为经济建设和市民生活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治理重点内容
  (一)登记注册在二环路以外的机动三轮车不准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二)经批准出入市区的运送蔬菜、瓜果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按规定上路。对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行的车辆依法查处。
  (三)严禁“黄包车”在市区从事客运。
  (四)市区二环以内建筑施工、道路改造单位严禁雇佣机动三轮车、农用车上路运送建筑材料和货物。
  (五)严禁机动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
  (六)不准机动三轮车在市区主干道(中山路、和平路、裕华路、兴凯路、友谊大街、维明街、中华大街、站前街、公里街、平安大街、建设大街、青园街、体育大街)、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医院等公共场所停放及通行。

  三、各部门职责和任务
  (一)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限制登记注册在二环路以外的机动三轮车进入二环路以内道路行驶;依法查处无牌无证的机动三轮车、农用车;对登记注册在二环路以内的机动三轮车和农用车限时限路通行,按规定办理“通行证”。
  (二)交通运管、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法从事客运的“黄包车”和机动三轮车依法进行查处。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定停放、违章摆摊设点的机动三轮车依法进行查处。

  四、方法和步骤
  (一)8月6日―8月12日为宣传阶段。
  开展“三车”专项整治活动涉及众多车主,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不同渠道、采取不同形式对车主广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的意义,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充分认识“三车”治理的必要性,取得车主、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8月13日―9月20日为实施阶段。
  以市内区为单位,分别从公安交管、交通运管、工商、城管等部门抽调2-3人,组成联合执法队,针对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三车”专项治理活动。
  (三)9月21日―10月6日为巩固阶段。
  联合执法队在前一段整顿的基础上,对辖区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监控,巩固成果,防止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三车”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效果,遏制“三车”无序发展的态势,净化省会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争创文明城市,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三车”领导小组。副市长李文起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耀峰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市内各区主管政法工作的副区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局局长苗社祥兼任。办公室联系电话:3839926。
  (二)依法文明管理。“三车”治理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加强组织协调。各区联合执法队要由辖区公安交警大队一名大队干部带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坚决杜绝不文明执法现象。
  (三)密切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并保证落实执法人员、执法时间、执法车辆。各区联合执法队可根据辖区实际实行弹性工作制,对重点部位集中力量重点整治,遇有问题共同协商解决,确保联合执法的合法性、严肃性。
  (四)加强信息反馈。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不同渠道了解掌握车主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治理“三车”办公室和上级领导报告。各区联合执法队每天上午10点以前向治理“三车”办公室上报前一天工作情况(出动人员、出动车辆、整顿重点、处罚违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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