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4]57号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铁路分局在冀普通中小学和医院移交属地接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4)140号)和河北省人事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石家庄铁路分局分离办社会人员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冀人发(2004)59号)要求,石家庄铁路分局所属10所中小学已于8月16日正式移交我市。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与石家庄铁路分局签署的《关于石家庄铁路分局在石家庄市境内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的协议》,现就做好有关接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石家庄铁路第二中学、石家庄铁路职工子弟第六小学移交桥东区人民政府;石家庄铁路第三中学、石家庄铁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移交长安区人民政府;石家庄铁路第四中学、石家庄铁路职工子弟第四小学移交桥西区人民政府;石家庄铁路职工子弟第一小学、石家庄铁路职工子弟第二小学、石家庄铁路职工子弟第七小学移交新华区人民政府。
二、移交人员和资产按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核定的《石铁分局自办普通中小学移交人员审批汇总表》、《石铁分局自办普通中小学校移交资产审批汇总表》为准。对有关遗留问题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待市政府与石铁分局协商一致后另行通知。
三、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办理人员、资产交接和经费划转等相关手续。并切实作好新学期各项管理工作的衔接。教育、劳动、人事、编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学校人员档案交接、工资套改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养老金标准的核定工作,依法规范移交接收在职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接续好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纳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计划正常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移交学校的经费划转工作;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认真办理移交学校资产的确权、登记、过户等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学校党、工、团组织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四、各区政府在接收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做好接收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