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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石家庄铁路分局驻石所办普通中小学接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4 生效日期: 2004-08-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4]57号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铁路分局在冀普通中小学和医院移交属地接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4)140号)和河北省人事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石家庄铁路分局分离办社会人员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冀人发(2004)59号)要求,石家庄铁路分局所属10所中小学已于8月16日正式移交我市。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与石家庄铁路分局签署的《关于石家庄铁路分局在石家庄市境内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的协议》,现就做好有关接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石家庄铁路第二中学、石家庄铁路职工子弟第六小学移交桥东区人民政府;石家庄铁路第三中学、石家庄铁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移交长安区人民政府;石家庄铁路第四中学、石家庄铁路职工子弟第四小学移交桥西区人民政府;石家庄铁路职工子弟第一小学、石家庄铁路职工子弟第二小学、石家庄铁路职工子弟第七小学移交新华区人民政府。
  二、移交人员和资产按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核定的《石铁分局自办普通中小学移交人员审批汇总表》、《石铁分局自办普通中小学校移交资产审批汇总表》为准。对有关遗留问题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待市政府与石铁分局协商一致后另行通知。
  三、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办理人员、资产交接和经费划转等相关手续。并切实作好新学期各项管理工作的衔接。教育、劳动、人事、编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学校人员档案交接、工资套改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养老金标准的核定工作,依法规范移交接收在职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接续好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纳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计划正常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移交学校的经费划转工作;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认真办理移交学校资产的确权、登记、过户等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学校党、工、团组织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四、各区政府在接收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做好接收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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