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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09-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4]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为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我市先后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整改了一批火灾隐患,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市火灾形势依然严峻,今年以来共发生火灾852起,死14人,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282万元。中秋节、国庆节即将来临,消防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加大检查和值班力度,特别是存有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明确专人,明确责任,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采取人防和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近日,公安部召开了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巩固我市火灾隐患整改专项行动的成果,切实加强节日消防安全,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增强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根据公安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自9月25日至1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观念,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单位整改、落实责任”的工作原则,以“责任要明确,措施要有力,隐患要消除,安全要保障”为总要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活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副市长李文起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耀峰、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石余任副组长,公安、消防、安监、教育、文化、卫生、电业、工商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杨国平担任。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三、排查、整治的重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
  5、经营与住宿或者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动作,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
  10、在建筑物周围及消防车通道上搭棚建房、设置障碍物等,影响人员逃生、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四、方法步骤及工作要求
  (一)宣传发动(9月25日至9月30日)
  各级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通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全面了解消防安全状况,切实做到“四清、三掌握”:即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做到隐患数量清、整改期限清、整改措施清、整改结果清;切实掌握本地区重点行业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掌握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的情况。
  (二)单位自查整改(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自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单位要将自查整改情况及隐患整改承诺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1月1日至11月15日)
  各级领导小组要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单位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在复查结束后,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11月16日至11月30日)
  各级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政府挂牌督办(12月1日至12月20日)
  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其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六)加强信息反馈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按照时间要求,上报阶段总结,以利于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专项活动结束后,于12月25日前将总结书面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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