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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9 生效日期: 2004-07-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冀财税 [2004] 42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4] 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 [2004] 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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