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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 2004-06-29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办市[2004]120号

各市建设局:
  《河北省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8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阶段。为做好《条例》宣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过去的十年,我省率先实施了《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把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颁布实施,需要对原《条例》进行调整,对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也需要把实践中积累并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巩固。同时,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与国际接轨的工程风险管理、建筑领域信用机制建立等问题,亟需对法规进一步修订,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
  修订该《条例》本着权责统一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创新,以规范建筑活动为主线,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协调和跨越式发展为目标,构筑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和完善,赋予了新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因此,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对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的运行规则,提高依法管理水平,推动建筑市场和建筑业规范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为做好《条例》正式颁布前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经研究,决定把2004年7月定为'《条例》学习宣传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就《条例》出台的意义和法规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为此:
  一是,组织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管理的执法人员,对《条例》进行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每一条款的涵义,掌握执法的标准和要求。
  二是,分期分批组织建设(含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建筑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培训,使之了解掌握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组织《条例》知识竞赛,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有关《条例》学习心得体会的文章。特别是8月1日正式实施时,各市、县要通过条幅、街头宣传、新闻广播等多种方式宣传《条例》。
  四是,结合国家《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宣贯工作,增强对《条例》条文全面掌握和深刻理解。

  三、完善《条例》的相关配套办法
  各地要在对照《条例》认真清理和修订现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确定的原则和一般性规定,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的应上升为政府规定,使之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权威性。要加强与法制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认识、明确执法政策的有关界限。加强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的指导,帮助其完善有关管理办法,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做法。及时了解和解决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要作细致全面的解释工作。

  四、依据《条例》加强市场监管工作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认真查找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强化建筑市场监管。一是研究新形势下市场监管的内容、手段和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和闭合管理,把政府投资工程作为管理的重点,完善建筑许可、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制度,依法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二是深入开展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把贯彻执行《条例》纳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理相对薄弱的环节,依法实行专项治理,特别是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依法加大清欠力度。三是围绕优化建筑业发展的环境,积极推行工程担保保险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建设领域的信用机制,加快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的步伐。四是依法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法分包、转包、出卖资质,以及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五是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加强执法队伍和行风建设,切实解决好工程质量投诉和维权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贯彻落实好《条例》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条例》的宣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方案,对贯彻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各市贯彻落实《条例》的方案和'《条例》学习宣传月'结束后的书面总结,要分别于7月10日和8月10日前上报省建设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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