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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收取电能表检定及修理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4 生效日期: 2001-06-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字[2001]1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电业局、农电局、水电局:
  为加强农村用电计量管理,规范电能表检定和修理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相电能表每五年检定一次,检定费为6元,检定时向用户一次性收取。
  二、新安装单相电能表已检定合格的,不收取检定费。
  三、电能表修理费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技术监督局吉价收字(1995)1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计量器具修理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同时要按修理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用户提供发票。修理中需要更换配件的,其价格按进价加运费和税金收取,修理单位不得另外加收费用。修理费不得按月分摊,修理时一次性收取。
  四、电能表因故修理的只收修理费,不得再另行收取检定费,也不得将修理后的电能表送另一部门再行检定收费。
  五、原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执行时间从2001年6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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