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科工字[2000]28号
各市州科委,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落实科教兴湘战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科技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
二○○○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管理,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根据国家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两类。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中试、开发阶段,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生产设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企业。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最小核算单位为单位。企业集团(总公司)与其下属企业(公司)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三条 根据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技术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环境保护技术
(七)航空航天技术
(八)地球、空间及海洋工程技术
(九)核应用技术
(十)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高新技术及工艺
第四条 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软件类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技术性收入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软件类高新技术企业,其软件(包括系统、网络开发)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35%以上;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占企业软件收入的60%以上(包括软件产品销售、软件工程项目、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培训、软件咨询、软件技术转让的收入)。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软件类企业占10%以上。
(六)具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产权清晰;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第五条 企业成立三年以上的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开发型企业人年均销售收入达1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人年均销售收入达15万元以上。
第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院(所)也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湖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证书》或《湖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申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证明书复印书;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企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七)知识产权归属有关证明材料;
(八)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只需提供(一)、(二)、(三)、(五)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向所在市(州)科委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向所在高新区管委会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分别由市(州)科委、高新区管委会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考察,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统一上报省科委。
(二)省科委每两个月一次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对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三)省科委组织或委托市(州)科委、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一般控制在7人以内),进行集中认定评审(特殊情况例外)。
(四)经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的企业,由认定委员会主任在认定申报书中签署意见,市(州)科委、高新区行文报批。
(五)省科委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行文,并颁发全国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二章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
第十条 凡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必须是本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和属国家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体现技术创新,是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的专利产品。
(二)产品具有高的技术含量,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技术工艺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投资后可形成生产规模,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产品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
(四)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产品),鉴定时间距申报时间应在三年以内。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863计划并已通过鉴定的项目或列入国家火炬计划的项目,不需评审,可直接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到七年。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单位向所在市州科委或高新区管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认定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产品)成果鉴定证书或检索查新报告或专利证书;
(三)产品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四)涉及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
(五)软件项目除提供以上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之一材料:
●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具有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书
●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
●具有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的软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协议)等能说明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考核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省科委组织或委托市、州科委、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各市(州)科委、高新区管委会可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州)科委、高新区管委会汇总情况并收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副本,统一到省科委另加盖印章。考核不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主管机关下文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证书。
第十七条 对在认定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对其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
第十八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考核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湘科工字(1996)266号《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