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地税流[2001]8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税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 国税发[2001] 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