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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字[2001]11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采取小步走的办法,逐步使出厂热价达到保本价格的精神,经与省有关部门协商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供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逐年分步调整,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1.调整我省供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和供热不回水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2.调价时间生产用热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生活用热从2001年冬季采暖期起执行。
  3.各城市供热公司在部分热源价格提高后,应加强管理,降低经营费用,自行消化涨价矛盾,在省物价局未作出规定前,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城市取暖热价。
附:各供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调整表
  附:
  各供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吉焦、元/吨
  热水  11.00  14.00
  蒸汽  12.20  14.00
  热水  10.00  14.00
  供热不回水  2.00  4.00
  供热不回水  1.50  2.00
  热水  13.20  17.10
  蒸汽  17.70  18.80
  供热不回水  2.50  4.20
  2.00  4.20
  热水  14.20  15.60
  供热水回水  1.5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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