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2]479号
黄南州计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移交黄南州地方电网的函》(青政办函(2001)156号)的意见,2001年黄南州向省电力公司移交了黄南州水电开发总公司和河南县小水电公司所属的电网资产、人员和债权债务,实现了厂网分开,青海电网延伸和覆盖到整个黄南州,从2002年开始按新机制运行。但黄南州除尖扎县早已在青海电网内,执行青海电网各项电价政策外,电网刚延伸到地区的销售电价、小水电上网电价尚未明确。为规范电价秩序,与黄南州计委、省电力公司、黄南州水电开发公司等部门进行了反复协商,对电网刚延伸到地区的电价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电价。依据电网状况,按照同网同价的原则,黄南州州政府所在地隆务镇的各类用电和全部工业用电执行青海电网的销售电价和各项规定;其它用电为农村用电,农村电价的现行平均价格水平不变,委托黄南州计委对农村电价进行统一和规范,待农村电网改造竣工验收后,实行城乡用电同价。
二、小水电上网电价。黄南州水电开发总公司所属的曲库乎、铁吾、郭么日三座电站的上网电价,参考黄南州政府与省电力公司达成的协议,确定为0.21元/千瓦时;河南县小水电公司的优干宁、县城、永曲三座水电站和独立核算的唯哇水电站、多哇水电站、年都乎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核定为0.25元/千瓦时。上网电价自电网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