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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销茶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 2002-04-09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计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销茶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申请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登记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销茶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边销茶销售管理,规范边销茶经营流通秩序,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喝上“放心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1210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边销茶销售管理工作
  边销茶又称紧压茶、砖茶,是我省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活必需品,主要品种包括茯砖、金尖和康砖等。边销茶具有内地生产,边疆消费,消费群体特殊和消费数量相对稳定的特点,其流通的政策性很强,保证边销茶长期稳定供应,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能否喝上“放心茶”,而且是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大事。边销茶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无论在供应数量、供应时间,还是在产品质量上出现问题,都可能成为影响民族地区稳定的因素。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边销茶供应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边销茶的流通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清理整顿力度,把边销茶市场清理整顿纳入到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确保边销茶销售市场稳定。

  二、改进边销茶销售管理,实行定点批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文件精神,全省边销茶的销售管理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资格认定由省经贸委、省计委、省民委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并进行监督、检查;要在继续发挥供销社边销茶经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减少流通环节和费用,实行定点批发。
  为了确保边销茶的市场稳定,按照“以丰补歉、调剂余缺、保障供应”的原则,我省继续实行边销茶国家储备和省级储备制度,储备计划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边销茶的储备要做到专库、专账、专人管理,由省供销社负责组织实施。

  三、边销茶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
  (一)取得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资信条件较好(由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分别出具验资证明和资信证明);
  2、有稳定的供货渠道,年经营量在500吨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设施较好,仓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4、管理制度健全,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经贸委提出设立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的申请。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资格条件和全省总体布局规划,确定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原则上每个州(地)、市设一个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并发文公布,上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备案。
  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的边销茶必须从国家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购进,违反规定者取消其定点批发经营资格。国家经贸委等部委确定的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在我省设立边销茶销售点。
  (三)取得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的企业,凭省经贸委的批复文件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批发企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边销茶批发”,经营范围内没有边销茶批发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边销茶批发业务。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边销茶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违法经营批发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要重新确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省经贸委
  省计委
  省民委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省技监局
  省供销社
二○○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申请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登记表(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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