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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调整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时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3 生效日期: 2003-07-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张家口市交通局河北省张家口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张价字[2003]140号
  各县、区物价局、交通局:
  为促进我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维修企业的收费行为,今年初,市物价局、交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时收费标准的通知》(张价字[2003]9号)。从近半年的执行情况看,原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及辅料在进价(不含税)的基础上加价15%向用户结算”,不足以弥补修理企业的材料管理费用。鉴于此,将张价字(2003)9号第二条修正为“材料及辅料在实际进价的基础上加价15%向用户结算”。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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