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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7 生效日期: 1999-07-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卫医发[一九九九]十八号

各地、州、市、县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省自去年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顿以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明显减少,擅自更改广告审查内容的现象逐步得到遏制,大多数医疗广告客观如实,为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提供了有益的医疗保健信息。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医疗广告的发布、刊播中还存在某些问题,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仍有发生,医疗广告禁用文字、内容还常在版面和视屏出现。因此,还需要对医疗广告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以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49号)及我省一系列文件规定,决定对医疗广告发布实行发布内容格式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先报所在地的县级或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呈报省卫生厅审查,符合规定的,按医疗广告格式化要求出具《医疗广告证明》;省外进湘医疗广告可直接报省卫生厅审查。报批医疗广告时,仍须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出具机关,只能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必须向医疗广告发布地的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广告证明》的原件备案,以便监督。

  二、今后,各新闻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按省卫生厅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原件内容发布。任何媒体不得擅自更改审查后的广告内容,更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或变相医疗广告。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对媒体进行查处。凡拥有1999年有效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须在1999年8月31日前携带有效医疗广告证明原件到省卫生厅办理医疗广告变更手续,逾期未办者视为自动取消广告审批文号,省卫生厅将在《湖南日报》公告中注销广告审批文号。任何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再发布已失效的医疗广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为加强社会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省卫生厅决定分期分批在《湖南日报》公告已审查的医疗广告。费用按湖南日报广告收费标准优惠收取,分别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重视对医疗广告的审查、监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医疗广告,以保护人民群众的保健、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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