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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2 生效日期: 2001-02-22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1]1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治理开发农村“四荒”的重大意义,并对治理开发“四荒”的基础性工作、严格规范程序、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和落实管理责任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多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把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与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农村经济紧密结合,坚持生态、经济、社会三个效益相统一,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也为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开辟了新的就业增收渠道。但是目前全省治理开发“四荒”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力度小,进展迟缓;有的地方重开发,轻治理,导致过度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有的地方在转让前缺乏全面的治理开发规划,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有的地方将林地、草原当作“四荒”进行拍卖;还有的地方制定的有关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鼓励性政策和转让程序不够规范。
  为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使我省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健康稳步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
  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是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也是建设生态示范省,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重要内容。目前全省尚有可治理开发“四荒”资源面积1500多万亩,治理开发潜力很大,对已经转让经营使用权“四荒”资源的监督管理任务也相当繁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广泛宣传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鼓励和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积极性,切实抓出成效。

  二、进行一次全省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情况清理检查
  根据《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由省农委牵头,水利、林业、土地、牧业等部门配合,于2001年6月末前对全省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治理开发行为与《通知》精神不一致的,都要予以纠正。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现有“四荒”面积、已经转让使用权的“四荒”面积、治理开发效果、执行合同、落实政策、确权发证等。

  三、明确治理开发目标,制定实施计划
  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必须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目标。“四荒”界定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规划。要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计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准转让。

  四、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并举
  治理开发“四荒”要根据群众意愿和各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扬民主,从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出发,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并举。

  五、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完成确权发证工作
  治理开发“四荒”工作要在清理检查基础上进行。要按《通知》要求,对已签订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合同书但其中主要条款不完备的,进行修改补充,不得强行解除合同;没有签订合同书的,要抓紧补签。要在合同书中特别明确,“四荒”治理开发者在“四荒”地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四荒”的范围、土地类型界定、“四荒”开发利用规划,办理使用“四荒”的土地登记和土地开发审批等有关手续。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四荒”资源的监督管理。
  治理开发者按照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计划完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对“四荒”治理开发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在“四荒”使用权转让后,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实施有效监督,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六、明确责任,密切合作
  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业、水利、林业、土地、牧业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各自的管理责任,密切合作,加强对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分工按《通知》精神执行。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 资源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2号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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