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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市绍菱磨料有限公司从事“来料加工”再委托加工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6 生效日期: 2005-04-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5]143号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再委托加工问题的请示》(连国税发[2005]5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同意连云港市绍菱磨料有限公司来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免征增值税;连云港市绍富矿产品有限公司受托加工,其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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