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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委托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9 生效日期: 2005-03-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5]46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委托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委托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决定从2005年开始,市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征缴。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市区内(苏州工业园区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通知精神执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人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数。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工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三、征缴办法
  (一)每年3月底前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年报核报截止时间。各用人单位须在月底前携带本单位上年度有关材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1.《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4.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
  逾期未报送上述材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实行先征后退。
  (二)苏州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将各单位应征收的保障金数据于3月底前传递给地税部门。
  (三)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凡逾期未缴纳的用人单位,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地税部门每季度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反馈征收情况。
  (五)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统一采用电子缴款方式,如缴款单位需要《江苏省基金专用缴款书》(格式见苏财综(1998)210号、苏地税发(1998)112号)时,可到苏州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凭电子缴款凭证进行调换。
  (六)地税部门将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通过基金过渡户管理,按户设立征收台账,待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后,按新规定办理。地税部门应于征收期终了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征缴的保障金连同产生的利息一并缴入苏州市财政局基金费专户,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省库和地方库,其中:5%缴入省库,95%缴入地方库。

  四、基金管理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
  (二)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部门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如数补缴。
  (三)为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正常开展,残联按实际征收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地税部门征收业务费和奖励费。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办法原则上按《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苏财综字(1998)23号)执行,待省有新的规定后,再行补充完善。

  五、监督检查
  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
  对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常熟市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通知精神执行)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地税局
苏州市残联
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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