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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9 生效日期: 2004-11-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4]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次。实行财政部门统一征收,扎口管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县(市)、贾汪区财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出台减免或变相减免契税的政策。凡已经出台与国家、省有关契税征管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要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各级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契税减免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办理减免事宜,严禁越权减免。
  凡以竞价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含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凡以协议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一律实行土地价格评估制度,其契税计税价格为评估价格(含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商品房交易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非商品房交易必须先行评估,其契税计税价格为评估价格。
  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三、密切配合,齐抓共管。HT各级房管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按月(季)给同级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计划以及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有关的文件、材料、数据等。实行“先税后证”制度,严格控制税源。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严格督查,整治到位。市政府成立由财政、国土资源、房管、监察、审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契税清理小组,重点对2001年以来土地出让、转让和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欠缴的,将限期追缴入库;对拒不缴纳的,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定期对“先税后证”制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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