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取得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有关抵扣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7 生效日期: 1999-05-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9]102号
你局《关于我市外贸企业在进口业务中海关代征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长国税(1999)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贸进出口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由于无进出口权而以进出口集团公司名义进口货物或代理进口货物所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只能在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有进出口权的单位的名称,致使海关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名称与实际经营单位不符,为了支持外贸企业的发展,同意由实际经营单位凭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外汇核销单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予以抵扣。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核。对允许抵扣的,应在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报抵扣'印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