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2 生效日期: 2000-03-22
发布部门: 青海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办字[2000]046号
各处、室、所:
  省政府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是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现就这次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成立局财产清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任汉林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王国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李生良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张海青、鲁秀琴、刘方、王斌、贾均亭、王建民、柴森、王艳、李建国。
  二、清查登记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各处自查。各处领导要尽快责成本处负责清查工作的同志,按照局统一要求认真开展清查工作。要对本处的各项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核对和查实,做到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家底”清楚。对查出的问题要如实填报。各处务于3月27日(星期一)要把财产清查登记报表(见附件)和财产清查结果书面报送局清查办;第二步,组织复查。在各处自查的基础上,由局清查办负责进行复查。自查不彻底的处室,要进行补查。复查结束后,由局清查办对全局财产清查登记报表进行汇总并写出财产清查结果书面报告,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确认。
  三、财产登记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财产清查。清查登记的重点是固定资产、各项资金。同时,对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结算资金(往来款项和应交预算收入)、上级部门直拨设备也要进行清查,按盘盈处理。财产不论是现有、库存、对外出租出借、投资、集体或个人承包等均作为这次清查内容。清查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统计。
  (二)所有权界定。要在行政事业单位1992年清查财产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完全用国家资产开办但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性质的营业单位的资产仍应确定为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和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的确认,以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合法凭证来界定产权。
  (三)财产清查结果的帐务处理。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制清查结果确认书和写出书面报告,由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清查办统一汇总。
  四、清查登记工作的具体要求
  这次财产清查登记工作,要求时间紧、速度快,各处室领导要亲自抓,早安排早部署,确保清查登记工作及时、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有关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直接与局财务室联系。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清查登记表
  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盈资产登记表
  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亏或毁损资产登记表
  4.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清查登记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