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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屋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4 生效日期: 2003-06-0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房[2003]275号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汛期将至,为预防城市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房屋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城市中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次大检查的范围,其中1970年以前的房屋和简易结构的房屋为检查重点。

  二、检查内容
  (一)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房屋实施检查并进行安全鉴定。重点检查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技术措施,解除危险。
  (二)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检查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装饰装修,是否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是否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定,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
  (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

  三、检查方法
  (一)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自查自报;
  (二)根据自查自报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报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
  (三)对查出的房屋安全隐患问题逐一进行整治,消除隐患。

  四、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这次房屋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房屋安全大检查活动。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情况、困难、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时间安排
  这次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8月10日前结束,各市8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处。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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