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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理整顿地名标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各类地名标志设计制作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6 生效日期: 1998-10-06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清理整顿地名标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各类地名标志设计制作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名标志设置是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为此,省地名委等10部门专门发出通知,对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计、制作地名标志,既浪费了人力、财力、物力,又影响了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必须加以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清理整顿地名标志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重申各类地名标志设计制作规定的意见
  经省政府批准,青海省地名委员会、民政厅、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广播电视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管理局、电力工业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海省消防总队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发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镇地名标志的通知》,明确要求:“为改变我省地名标志的混乱和落后状况,必须对设计与制作实行统一管理。今后全省的各类地名标志(牌)、地名使用证的规格、式样、质料等技术规范一律由青海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设计、监制,并执行统一价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设计、生产和制作。”一年多来,绝大多数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是,仍有少数地区的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擅自设计、制作、出售地名标志,特别是任意制作门牌现象极为突出,边整顿边违犯,给地名标志管理工作造成了新的混乱,严重干扰了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为维护省政府政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以往对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特此重申,全省各类地名标志(包括自然地理实体的山、河、湖、沙滩、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中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中城镇、片区、开发区、自然区、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牌),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事业单位等名称)的规格、式样、质料等技术规范,一律由青海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设计、监制,并执行青海省物价局批准的统一价格,使用《青海省地名标志专用发票》,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自行设计、生产和制作,坚决杜绝乱摊派乱收费行为。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望批转执行。

  青海省清理整顿城镇地名标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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