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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9 生效日期: 2003-05-2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秦政[2003]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秦皇岛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5月19日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执行。
  秦皇岛市禁止随地吐痰和随地丢弃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创造清洁、优美、舒适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预防各类传染疾病的传播扩散。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以及在本市短暂停留和过往的人员,均有责任遵守本《规定》并有义务维护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地丢弃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和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随地丢弃塑料袋、塑料包装物或其它包装物;
  (四)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物;
  (五)随地丢弃其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四条 违反第三条第(一)、(二)、(三)、(五)款规定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清除所污染的设施、地面或废弃物,并处10元罚款。


    第五条 违反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依据《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8条规定: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1吨以上处以每吨50-250元罚款。


    第六条 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戴河和黄金海岸旅游区。各县县城、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指街道、广场、公园、游园、居民小区和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商店、市场、饭店、医院、体育馆(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车站、飞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


    第十条 本规定由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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