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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2 生效日期: 1998-09-22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坚决制止畜产品购销中的“三乱”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搞活畜产品流通,省政府决定建立畜产品主要产区至西宁的运销绿色通道,实行《青海省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证》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果洛、玉树、黄南州人民政府分别在花石峡、军功、清水河及泽库县、河南县的适当地点,设立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各一处,由自治州工商局、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畜牧局、纠风办等部门参加,负责对运销畜产品的车辆、税费发票和《检疫证》进行验证,免费发放《绿色通道证》,实行24小时服务。

  二、各收购运销单位和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纳税意识,主动向收购地缴纳应缴纳的税费,凭税费发票在就近的服务点领取《绿色通道证》。

  三、凡运销菜牛羊、皮、毛、绒等畜产品的车辆,无论车籍何地,均使用全省统一的《绿色通道证》,并实行一车一证制,单程有效,逾期作废。《绿色通道证》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处,禁止空车或运输其他物品的车辆使用。

  四、实行畜产品收购缴纳税费一票制,途径地区不得重复收取税费,各地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对持有《绿色通道证》的车辆,沿途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拦截、扣押和收取任何税费,违者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责令退还乱收的税费。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六、畜产品购销应缴纳税(费)项目、征收标准、课税(费)主体如下:
  1.牛.羊皮(含活畜)按收购价格的10%征  畜产品收购者(凡持有县级财
  收,98年度按收购价的5%征收.  政部门开具的外运证和特产税完
  10%征收.  税).
  应税牲畜屠宰税定额计算公式为:  牛.羊.马.驴.骡.驼六种牲畜
  均单位重量×本地区牲畜胴体的计税价格×  生猪向屠宰者征收.
  3%.
  1.大牲畜按成交额的1%征收.  对菜牛.羊及畜产品的收购的
  检疫费:大.中家畜按货值的0.5%收取;畜  对收购.贩运和屠宰者收费.
  产品按货值的0.7%收取.  活畜检疫有效期为7天;畜产品为
  消毒0.20元/平方米;运输工具消毒费0.30
  元/平方米.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税费收取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不得自立收税费项目和超标准收取。各项收费、罚款须一律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和监制的票据。

  八、任何人对畜产品收购运销中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处理。
  举报电话:省工商局:8247523省财政厅:6145607省交通厅:6155114
  省公安厅:6152857省畜牧厅:6136100--2424省纠风办:8238380--3125
  特此通告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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