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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搞好河北特产之乡建设暨第二批特产之乡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9 生效日期: 2003-05-29
发布部门: 河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冀农字[2003]67号

各市农业局:
  自2002年我省第一批88个河北特产之乡命名以来,各地对河北特产之乡建设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明确了特产之乡与结构调整、特色产业、县域经济、龙型经济之间的关系,谋划了做大做强特产之乡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更好的发挥特产之乡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区域特色经济的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农业局要在预防“非典”的同时,对已命名的特产之乡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摸清特产之乡在优势特色产品的开发、特色产业的培育、特色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对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发挥情况;特产之乡在当地的示范带动情况;本市特产之乡发展规划执行和进展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底前报省农业厅科教处。

  二、我厅将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对特产之乡实行扶优汰劣。对发展速度不快,区域特色不明显,带动能力不强的将取消其特产之乡称号,并在全省通报;对发展快,规模效益明显、龙头企业带动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特产之乡将给予鼓励和扶持。

  三、今年第四季度我厅将组织第二批河北特产之乡的评审。各市农业部门要组织本地在调结构、促增收中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区域优势和资源优势,其产品符合优、新、特和无公害生产要求,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特色主导产业产区,积极申报第二批河北特产之乡。按《河北省农业特产之乡申报书》(附后)要求,逐级进行审查,于8月中旬报省农业厅科教处。

河北省农业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河北省农业特产之乡申报书
产 品 名 称:
申 报 单 位:         县(市)农业局( 盖章 )
填 报 日 期:
填 表 说 明
一、“农业特产之乡”是指具有明显的区域经济特色和发展潜力,并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特色产品产地。
二、申报“农业特产之乡”,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和发展方向;
2、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域经济特色和发展潜力;
3、产品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品牌效应显著;
4、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历史性和规模优势,成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5、产品突出名、特、优、新和无公害生产。
三、“农业特产之乡”以县为最小申报单位
四、本表一式两份,一律打印。
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
申报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产品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一、产品简介(包括品种、特点、主要用途和已形成规模生产的区域)
二、产品经济指标(2002年度)
时间
项目

年(可预计)
上年增加(或减少)%
年种植面积(万亩)
年产量(万吨)
年产值(万元)
年创汇额(万美元)
产销率(%)
年产值占当地农业
总产值的比重(%)
三、申报产品市场竞争情况(列出产品主要销售区域、年销售量及市场占有率)
四、产品质量保证措施以及获得各种称号、奖励
五、县(市)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六、市农业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七、市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八、河北农业特产之乡评审委员会意见
(盖章)
    月   日                                                                    
九、省农业厅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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