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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邮电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9 生效日期: 1998-09-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局函[1998]130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邮电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精神,现将我省邮电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
  一、全省各邮电通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均需经过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的财产损失,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的财产损失是指纳税成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他 原因造成的资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短缺、毁损、盘亏、被盗、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含无法收回用户的邮电欠费)等损失。

  三、纳税成员企业财产损失审核确认范围:
  1?自然灾害造成邮电通信设备、设施、线路及机器设备资产的毁损损失;
  2?责任事故造成企业存货等资产的毁损损失;
  3?清查盘存时发现的资产盘亏、短缺、毁损损失;
  4?现金及物资被盗损失;
  5?因债务人破产倒闭或者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造成的应收帐款坏帐损失;
  6?邮电用户企业倒(关)闭后无法收回的邮电欠费;
  7?邮电手机的?机损失;
  8?因技术进步而淘汰的邮电设施净损失;
  9?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

  四、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报和扣除期限
  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同时呈送财 产损失计税扣除书面申请,说明财产损失类型、程度、数量、金额和计税扣除理由。填报《 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见附件1)和《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 关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报的资料后,应及时深入调查核实并签署鉴定审核 意见逐级上报审批。经核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财产损失,必须在纳税成员 企业纳税年度内当年扣除,不得跨年度扣除。

  五、纳税成员企业申报确认财产损失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1?属于水、风、火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提供能确认其发生灾害的 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投保企业还需要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2?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须提供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及能够确认其发生责任 事故的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造成的损失,须提供企业关于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 。
  4?属于被盗造成的损失,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5?属于三年以上的邮电欠费,纳税成员企业须提供用户欠费清单、用户名称、起始时间及欠费额,并同时附有县(含县级)以上邮电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属于债务方死亡,企业倒( 关)闭或破产而形成无法收回的邮电欠费,纳税成员企业必须提供债务方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证明。
  6?因技术进步而必须淘汰的邮政、电信机械设备,电信线路设施等资产,纳税成员企业一定要提供省邮电管理局邮政、电信技术部门及财务处审批的报废清单。
  7?国税机关要求成员企业提供的其他具有权威性证明材料。

  六、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权限:
  邮电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以以县邮政、电信局为单位),实行累计和单项处理相结合的财产 损失审批处理办法。全年累计财产损失处理(除因技术进步淘汰的资产损失之外)在100万元( 含100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县(市)级国税机关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并报地、市国税机关同意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全年累计处理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 国家税务局核实确认并审批。因技术进步,属于必须淘汰的邮政、电信机器设备、电信线路 设施等,单项损失(扣除收回残值或变价收入)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单项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应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七、凡经国税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审核确认的财产损失,可在计算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邮电用户欠费形成的坏帐损失,应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可按上述财产损失的审批 程序审核确认后在税前扣除。

  八、邮电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财产损失和未经国税机关批准而擅自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产损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略)
附件2: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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