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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修正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 2003-05-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2003年5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客运出租汽车除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的统一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六)车容美观、整洁、卫生、不得在车体上设置广告。
  修改为:(六)车容美观、整洁、卫生。
  同时增加:(七)在车体上设置广告的,应按规定到交通、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广告不得覆盖车身客运标志,不得遮挡行车安全视线。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九)车容不整洁、不卫生的,在车体上设置广告的,不使用服务用语,随意停放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每项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九)车容不整洁、不卫生的,在车体上设置广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使用服务用语,随意停放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每项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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