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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 2003-05-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3]5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做好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1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做好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更新的不断加快,对劳动力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省委六届三次会议明确提出了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实施城镇化的战略目标。在新的形势下,我省作为农业人口大省,如何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收入问题,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是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展技能振兴行动的必然要求,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要与时俱进,树立大职业培训观念,坚持职业培训为就业服务,为全社会服务,为城镇化战略服务,不断拓展培训领域。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新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认真部署,深入调研,不断总结,掌握特点,切实抓好。

  二、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大对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号文件要求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善待农民工”的指示精神,必须从有利于支持、引导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培训的实际出发,抓紧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这是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证。首先,抓紧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抓紧落实中发3号、国办发1号和冀政办12号文件提出的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给予补贴的政策,尽快制定补贴办法和标准,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施行。对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应侧重于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特困农民参加职业培训。其次,对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给予优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不得有任何歧视和不合理的限制,在收费标准上应在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减少10-30%的优惠。第三,大力支持扶贫开发重点县(区)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对省政府确定的5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在政策上要给予倾斜支持,要积极与财政、扶贫部门协调,争取部分扶贫资金,作为农民工职业培训的经费。第四,实施技能解困政策。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安排100-300名贫困生免费上技工学校,所需经费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办法解决。
  在不断完善政策的同时,各市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1.制定规划目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当地农民工流入(出)的数量、人员素质、就业现状和就业倾向,认真研究当地经济发展现状、趋势和对劳动力的需求,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统筹制定农民工职业培训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2.积极引导培训。各市在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前,应把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保护、职业安全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就业指导、工资指导价位等作为必须培训内容,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可把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作为提倡培训内容,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培训。要通过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提高农民对职业培训的认识,引导农民参加各种职业培训特别是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
  3.项目带动培训。各市在组织农民工劳务输出时,要根据劳务输出项目的需要,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向培训,以劳务输出项目带动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4.多种形式培训。各市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鉴定资源,根据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需要,选择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对农民工输出、输入人数较集中的村镇和用人单位,可以实行包村、包点培训的办法。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对农民工的需求趋势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采取脱产、半脱产以及结合生产实际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凡技能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工作。省驻京、津劳务服务中心要积极做好我省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为他们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5.实施技能解困。各市要有计划地安排农村贫困生免费上技工学校,使农民通过职业培训,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要根据技能解困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技能解困行动的实施办法。凡申报技能解困的贫困生,须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三、搞好服务,积极营造有利于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社会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和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建立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及时沟通培训信息,共同研究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职介、培训(就业训练)、鉴定机构要搞好配合,衔接好相互之间的工作程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年度计划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上年12月份和当年5月份分别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和下半年用人单位需求农民工和农村可输出农民工的信息。要在劳动力市场设立职业培训窗口,为参加培训人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在日常工作中,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多方收集用人单位需求农民工的职业(工种)和培训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收集输入地用人单位需求农民工的职业(工种)和主要输出村、乡(镇)劳动力的就业取向和培训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要逐步建立职业培训信息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和与职业介绍信息等系统的对接,更有效地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提供良好的服务。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广告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开展农民工培训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要把宣传工作延伸到企业和村、乡(镇),把农民工外出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印刷成册,免费发放到村、镇,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建立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表彰制度,对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农民工通过培训成才、就业、致富的先进典型,每年度要进行大张旗鼓的表彰。

  四、加强领导,努力开创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领导,在深入调研、制定规划的基础上,把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劳动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目标。要积极协调好与有关部门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办事机构的关系,确保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要不断完善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农民工输出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职业培训体系,为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监察工作,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违反培训合同、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和不公平对待农民工学员的培训、鉴定机构,一经发现,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取缔。省厅将在每年六月、十二月份,对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各市也要定期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
  各市要不断总结经验,对在工作中一些好的作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职业培训处反馈。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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