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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实施隔离控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2003]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途径,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疫病流行,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河北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现对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实施隔离控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隔离控制区域的认定、批准及实施
  (一)实施隔离控制的区域,必须是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确需依法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区域;必须是以控制传染源、切断疫情的传播途径为目的;必须对被隔离控制人员在医疗、防疫、生活必需品供应等诸方面,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并确保被隔离控制人员基本需求。
  (二)设置隔离控制区,必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设置隔离控制区公告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隔离控制的范围和对象
  (一)因非典型肺炎暴发受到病原严重污染的下列场所:医院、卫生院等医疗场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学习教育场所;写字楼、居民住宅、自然村等生活场所;宾馆、饭店、洗浴等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其他特定场所。
  (二)在上述场所就医、工作、学习、生活的各类人员,尤其是与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
  (三)上述场所内受到非典型肺炎病原污染的动物、交通工具和其他物品。
  三、隔离控制的内容
  (一)隔离控制区应设置明显标志。对范围大的隔离控制区应划分为若干小隔离控制区域,并保证各个小隔离控制区域内的人员之间不发生接触。
  (二)隔离控制区内的被隔离控制人员,应就地实施隔离观察,每日测量体温并有详细记录。对体温超过37℃者要加强观察;对体温超过38℃或有其他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的人员,要及时用专车送往定点医院诊治。
  (三)隔离区内的被隔离控制人员,在居住的房间之外取水、上公用厕所或卫生间,必须戴口罩并限定在隔离控制区内活动。禁止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离开隔离控制区。
  (四)切实做好隔离控制区内的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系统及通风系统管道,并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所有房间应加强自然通风。所有垃圾应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用专车运出。
  (五)原则上不允许被隔离控制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隔离控制区。确有必要进入隔离控制区的医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走特定通道。
  (六)切实加强隔离控制区内的医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
  (七)家畜、家禽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得放养。
  四、隔离控制区的组织管理
  (一)隔离控制工作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公安、民政、交通、城建、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组织、社区以及志愿者等,要积极配合。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隔离控制区内正常供水、供电、供气,确保隔离控制区内通信畅通,确保隔离控制区内电视图像清晰、信号正常。
  (三)隔离控制区内的生活必需品由当地人民政府保障供应。设立专门的生活必需品供应渠道,以杜绝隔离控制区以内人员与供应人员的直接接触。
  (四)当密切接触者被异地集中隔离控制时,集中隔离控制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做好相关工作。
  五、隔离控制的期限和解除
  (一)隔离控制期限由批准设置隔离控制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决定,一般为从实际隔离之日起两周时间。如果在第一个隔离控制期限内有新发病例出现,应该自新发病例出现之日起,继续延长一个隔离控制期限,直至在一个完整的隔离控制期限内无新发病例出现。
  (二)解除隔离控制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报请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解除对该区域的隔离控制。对较大的隔离控制区域,可根据疫情控制效果分期解除隔离控制。隔离控制解除后,应立即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
  (三)被隔离控制人员在隔离控制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得歧视和无故拒收、解聘被解除隔离控制的人员。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隔离控制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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