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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 2003-05-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字[2003]2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复函的通知》(冀财综[2002]52号)文件规定,现就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涵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事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每人200元;具备相应资质,教育学、心理学免考者,每人150元。
  2、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每人250元;具备相应资质,教育学、心理学免考者,每人200元。
  教师资格认定费包括认定过程中发生的报名、面试、试讲、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组织教育学、心理学报名考试考务等支出费用。其中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收费每人每科25元,如考试未通过,未进入测评认定阶段的,则只缴纳考试费。

  二、《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在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冀财综(2002)52号文件规定,不得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四、教师资格认定费属行政性收费,应按照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认定工作所属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时接受年度检验,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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