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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编制与经费挂钩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管理,控制车辆增长,改善车辆状况,根据我省实际,从1997年1月1日起,对省级党政群机关的小汽车实行统一核定编制,分类确定经费定额,按车辆编制和经费定额核定车辆费用的管理办法。
  一、核定车辆编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省级党政机关按照“三定方案”定编人数及现有车辆情况,区分领导干部用车和单位工作车两种况,分别核定省级党政群机关的车辆编制。
  (一)领导干部用车。省级党政群机关正省级干部配专车,副省级干部配固定的工作用车。
  (二)单位工作用车。省级党政群机关按“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扣除在职正、副省级干编制以后,剩下的在职人数中,按每13名干部配1辆车的比例,核定单位的工作用车(含20座以下汽车)编制数。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临时机构不配车,确实需要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剂安排。
  (三)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编制的核定:由领导干部用车编制和单位工作用车编制两部分组成。车辆编制一经核定,各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车辆。
  凡增设机构、单位撤销、兼并以及增加人员编制的单位,车辆编制重新核定。

  二、实行车辆分类管理。根据各部门、单位的性质和业务量情况,将车辆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即:一类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公检法司系统车辆;二类为省委、省政府综合部门和农、林、水部门车辆;三类为省委、省政府其他部门车辆。

  三、车辆经费的核定。对小汽车费用分类综合定额管理。定额包括汽车燃料费、维修费、养路费和保险费。小汽车费用定额实行每年根据财力状况,按照车辆分类情况具体核定。

  四、车辆费用管理。按各部门和单位的车辆制、单台定额核定其全年车辆经费,并将其纳入单位当年经费预算中,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目前,对尚未达到定编数的单位,今后根据财力情况逐步解决;对已超编的部门和单位的车辆,允许出租使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收入扣除费用后结余的60%用于补充单位经费和车辆维修。

  五、逐步改善车辆状况。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定编后,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和单位编制内的车辆建立车辆档案管理制度,分别设立车辆卡片,掌握车辆状况。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每年由省财政厅安排省级党政群机关一定数量的车辆更新经费,逐步实现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改善车况的目的。
  (一)各部门和单位编制内需要更新车辆时,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按照青海省产权交易中心确定的评估价格变卖旧车,并将变卖收入专项上交省财政,赁金库入库单办理更新车辆追加经费手续。
  (二)凡经批准更新旧车、购置新车的部门和单位,由省财政厅核拨购车经费,实行购车招标办法;凡编制内需要维修的车辆也须到定点维修点维修。招标和定点维修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六、车辆报废管理。各部门和单位编制内需要报废车辆时,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方可报废。对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而行驶里程未达到的,经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暂缓报废。
七、提高车辆完好率。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车辆保养、维护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和单位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节约车辆费用支出,确保领导和单位工作用车,保证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
八、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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