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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中等院校毕业生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1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财综字[2000]323号
省教育厅:
  随着我国高、中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毕业生就业已由计划分配,转变为通过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模业。为了适应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和完善我省的毕业就业指导服务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毕业生收费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高、中等院校毕业生收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向出省省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收取的教育补偿费。参照外省市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毕业办在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时,向毕业生收取手续费每人50元,主要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与管理支出(如就业协议书签证、报到证、登记表、信息咨询、求职登记、举办双向选择洽谈会、档案保管、转递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对烈士子女、孤儿、残疾生、下岗职工等家庭特殊困难的毕业生,在收费时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
  三、定向委培毕业生收费、违约金的收费及其他有关管理事宜,仍按吉财综联字(1996)282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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