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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管理体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规的规定,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成建制划归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二、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划归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对其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其规模、数量和布局。
三、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划归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后,原为财政拨款的,从2001年起将事业费指标划转至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