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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植树造林活动中加强对电力通讯线路保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8 生效日期: 2003-02-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办字[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植树造林活动的广泛开展,城区及交通干道的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市容市貌有了很大改观。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对有关保护电力、通讯线路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在植树造林活动中忽视了对电力、通讯线路的保护,所植树木危及了电力和通讯线路的安全运行。一年一度的植树节即将来临,为在植树造林活动中加强对电力、通讯线路的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在组织安排植树造林工作时,要严格遵守《电力法》、《电力条例》、《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植树木要按规定要求避开电力、通讯线路。

  二、对已种植在电力、通讯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有关责任单位要进行移植;凡在依法划定电力、通讯设施保护区前种植的树木妨碍电力、通讯线路安全的,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修剪或砍伐。

  三、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对绿化工作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有关法规,避免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四、各级电力、通讯线路主管部门要加强线路的检查,对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确保电力、通讯线路的运行安全。

附件:有关法律法规条款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1、《电力法》第 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修建可能危及电力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砍伐。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条规定:保护区范围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0千伏 5米
  35千伏 10米
  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规定: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 五十条规定: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防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该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防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第 条第5款规定:市区内通信线路两侧各0.75米,市区外线路两侧各2米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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