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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4 生效日期: 2000-02-14
发布部门: 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0年2月12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4日起施行。
                                              市长
                                          2000年2月14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七条“市物资总会是全市公物拍卖的行业主管部门。市体改、工商、税务、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公物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修改为:市贸易局是全市拍卖市场的主管部门。市体改、工商、税务、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公物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原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物资总会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定,修改为: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贸易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决定自2000年2月14日起施行。
   《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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