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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殡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2 生效日期: 2000-02-02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0]15号
市殡葬管理服务处:
  近年来,为满足不同层次丧家的需求,你们先后增设了部分殡仪服务项目,充实了服务内容,提高了服务质量,促进了我市殡葬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对你处殡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处在开展殡仪服务时必须坚持丧家自愿的原则。殡仪服务项目应由丧家自主选定,严禁强行服务,搭车收费。
  二、要严格遵守国家“明码标价”的要求,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上墙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三、在收取殡仪服务费时,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殡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年以内/盒  50
  一年以上/盒  100
  五、灵车里程费收费标准仍按吉民文(1991)68号文件执行,即1元/公里。
  六、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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