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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牧业税征收、减免、管理工作几项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6-08 生效日期: 1983-06-0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1983]62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农村、牧区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使农牧业税工作适应当前形势,除继续贯彻执行“合理负担”,“稳定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和扶穷工作等有关政策原则外,现根据一九八二年全国财政会议和财政部(83)财农字第37号《关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农牧业税征收、减免、管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农业税起征点问题
   (一)实行起征点的范围和对象
   一九八O年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青政(1980)167号《关于执行农业税穷队免征农业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精神,核定批准的人民公社生产队中的穷队,或这部分究队中已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的承包户(组),目前人均口粮和收入均在起征点规定标准以下的,都属于起征点的核定范围,并从一九八三年起实行每年核定一次的办法。凡是人均口粮和收入有一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的,应从达到或超过之年起,一律照章恢复征收农业税;凡人均口粮和收入均在起征点标准以下的,继续给予免征农业税照顾。
   (二)起征点的核定单位
   凡以生产队实行统一核算分配,农业税由生产队负责交纳的,仍以队为单位核定;凡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由承包户(组)交纳的,以承包户(组)为单位核定。
   (三)起征点的核定依据
   原则上应按照生产队或承包户(组)当年的实际粮食产量和收入,扣除生产费用、国家税金、集体提留后,其余部分作为核定的依据。在具体计算时,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实际粮食产量和收入的数字,实行统一核算和分配的生产队,应以经上级批准的收益分配决算中的社员分配部分的数字为准,对其中少数不能反映实际水平的,应通过民主评议的方法确定;凡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应以当年的实际粮食产量和收入为准。实际粮食产量和收入的确定,应在自报公议的基础上,经调查研究后,由社队审查,以县人民政府批准数字作为核定的依据。
   2、生产费用扣除的项目,全省统一规定为种子和耕畜猪饲料两项:扣除的标准,一律按当地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3、国家税金的扣除,应包括交纳的农业税主粮数、代金,和工商各税的交纳税额。
   4、扣除集体提留部分,是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四)凡按照规定属于实行起征点核定范围的队、户(组),在粮食产量和收入落实后,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所在生产队和人民公社提出免税申请,经生产队和公社审查核实确认后,由公社统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生产队或户(组)凭县财税部门发给的“免税”通知书,享受减免税照顾。
   (五)凡按照规定已恢复征税的队、户(组),在恢复征税后,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又重新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一律不再享受穷队、户(组)的减免税照顾。如果有下降的,只要符合“灾欠减免”、“社会减免”办法规定条件的,应相应地给予减、免税照顾。
   (六)各级人民政府,因陆续对人均口粮和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的队、户(组)恢复征税后,培加的财政收入,一律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全部留给各地,不再调增财政包干收入基数。

  二、关于牧业税问题
   (一)牧业税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期间对纳税单位实行总额稳定的征收办法。应交纳的稳定税额,以一九八三年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计征额为准。
   (二)现行的牧业税起征点办法,已于一九八二年到期,从一九八三年起改为社会减免办法,继续扶持牧业穷队、户(组)发展生产。
   (三)、社会减免对象:主要是自然条件差、底子薄或缺乏劳动力致使生产、生活和纳税有困难的贫困牧业队、户(组)。减免额的核定,首先由队、户(组)提出申请,通过民主评议,社队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税部门根据批准数,给申请人填发减、免税通知书、给予减、免税照顾。
   (四)社会减免指标,仍按一九八O年各州人民政府核定的牧业穷队免征额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要严格控制,按政策办事。

  三、关于加强农牧业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一)稳定农业税征收任务
   全省农业税征收基数(以小麦计),仍按原青革[1977]82号文件核定各州、地、市、县的数字执行。各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据此精神相应核定各纳税单位的征收任务,继续稳定到一九八五年不变。
   (二)改进农业税的交纳结算办法
   农业税的交纳结算,凡实行统一核算分配的生产队(包括承包到户的生产队,下同),农业税仍由队统一交纳和结算;凡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农业税确定由户(组)负责交纳的,应以户(组)为单位进行核算。接收部门应在先结清农业税后,及时向交售粮户(组)发放售粮价款,不要从送交售粮户(组)的粮、油和其它农产品价款中扣收其它户(组)的农业税,以免影响群众向国家交售粮、油和其它农产品的积极性,支持承包责任制的贯彻。农业税与集体提留必须严格划分清楚,任何人都不能以农业税名义向群众摊派负担。
   (三)农业税各种减免的核定单位
   各种减免税的核定:凡实行统一核算分配,由队统一交纳农业税的,仍以队为单位核定;凡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确定农业税由承包户(组)交纳的,应根据他们的实际口粮和收入水平、受灾情况,将减免税额直接核定到纳税确有困难的户(组)。
   (四)认真做好农业税征收入库、结算工作
   对实行大包干的生产队,由原来以队为单位交纳结算改为以户(组)交纳结算后,工作量将大大增加,为了保证征购任务和农业税款及时交入国库,财政、粮食、种子公司、农业银行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任务,本着方便群众交税售粮,“先征后购”。“先税后贷”和以质论价的原则及时进行结算。财政粮油每次结算的时间,在旺征入库期,一般以十天结算一次为宜,非旺征入库期,每次结算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各地财政和接收部门在征收入库前,应根据上述原则,签订结算“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五)牧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牧业税征收管理工作,因牧业区的情况不同,省上暂时不作统一规定,授权各州人民政府,结合牧区和牧业税的特点,参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规定,本着有利于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方便群众纳税,保证完成牧业税征收任务的原则,自行制定,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多年来,农牧业税由生产队集中交纳,现在对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的队改为承包户(组)交纳结算,各种减免税额的核定也要与此相适应。因此,各地要深入进行税务政策和爱国主义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和纳税人,正确兼顾“三者利益”,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发扬踊跃向国家纳税的优良传统,保证完成税收任务,支援国家四化建设。对完成任务好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对无故拖欠税款的,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个别无理拒不交税,情况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征收力量
   我省现有农牧契税征收力量极为薄弱,大部分县以上财政部门没有专职干部;公社农财专管员尚有百分之七十没有按照省编委青编发(82)056号下达的编制名额配备起来。今后农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要由原来的近两万个队变为近四十万个农牧户(组),进行一家一户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难度也比过去大为增加。为了做到税有人收,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尽快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无专人的地区要尽快调配,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此外,各地可以根据需要与可能组织工作队帮助搞好这项工作,也可以提出要求把任务落实到公社、生产队,由公社、生产队包干完成。总之,要从各方面,加强农牧契税的征收管理力量,以保证完成税收任务。
   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8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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