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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房产局《西宁市居民自建住宅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9-16 生效日期: 1981-09-16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198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
  《西宁市居民自建住宅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依照试行。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市房产局。
  西宁市居民自建住宅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居民自建住宅的管理,统筹安排好居民自建住宅的建设,以充分调动群众自建住宅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城市居民自建住宅的建设,按照统一征拨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分配住户用地面积,并租给群众自建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凡符合城市居住条件,住房困难要求自建者(无房户、拥挤户、不方便户,以及其它原因愿意交出租用公房户等),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据证明,到所在区登记申请,统一报市房产局审批。批准后发给自建住房土地租用证明及临时建筑许可证。
  第三条 居民自建住宅的用地,由市房产局统一申请,并根据批准地点及征(拨)用范围,给所在区下达建房户数及土地出租面积控制指标(每户占地面积的控制标准为:五口以上者,每户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四人以下者,每户6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
  第四条 居民自建住宅所需主要建筑材料,由市物资部门按批准的建房面积予以供应,其它附属材料由建房户自行解决。
  第五条 建房户必须遵守总体规划要求,尽量做到建筑整齐、美观、经济、适用。施工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条 建房户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仅有租用权。建房户必须按有关规定照章交纳土地使用费。在尚未颁发统一征收土地使用费规定之前,每户应向房产局一次交纳十年土地租用费(每平方米月租四分)。
  领取土地租用证明时,每户问区城建局交纳管理费五元;领取临时建筑许可证时,每户向区城建局交纳押金50元。按规划要求竣工后,押金全部退还;不按规划要求施工或违反有关规定者,不退押金,并酌情处以罚款。
  第七条 分配到各区的私人建房用地,由各区负责管理。用地次序安排、建筑位置、开工放线等工程要求,由各区统一指导,并检查验收。凡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划区内建房者,一律按违章建筑论处。
  第八条 住宅区的照明、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以及商业服务网点和文化福利设施,由城建部门在规划设计中预留空地,统筹安排,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建设。
  第九条 房屋用地在三个月内因故不建时,应交回区城建局。严禁私自转让、变卖。
  第十条 经批准的自建房屋竣工后,凭临时建筑许可证向市房产局换领私房产权证明。产权归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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