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字[1999]4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财综字(1999)106号)文件精神,对启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样式制作的《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正本的收费标准为每份10元,副本每份70元。
二、《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需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补偿《收费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及相关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方面开支。
三、新证启用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1999)5号)同时废止。
四、收费标准暂定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