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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启用国家统一式样《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5 生效日期: 1999-11-25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字[1999]4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财综字(1999)106号)文件精神,对启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样式制作的《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正本的收费标准为每份10元,副本每份70元。
  二、《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需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补偿《收费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及相关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方面开支。
  三、新证启用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1999)5号)同时废止。
  四、收费标准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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