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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吉林省增值税纳税企业销货电脑汇总清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09 生效日期: 1999-10-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国税发[1999]237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购货企业的税款抵扣凭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省局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正式启用《吉林省增值税纳税企业销货电脑汇总清单》,该清单为压感无碳复写纸一式四联,规格11”×241,字轨号码九位,第二、三联套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单”。
  鉴于目前有的企业使用自印的电脑汇总清单,为减少企业的库存损失,可延用到1999年12月31日,但必须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增值税纳税企业销货电脑汇总清单》,原自印的电脑汇总清单一律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工版和电脑版汇总清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国税机关、各企业不得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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