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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 2002-12-29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2002]446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六次厅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要求,请及时反馈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厅属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办理。为确保窗口办理的正确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窗口办理是指在省建设厅内部设立独立的服务窗口,综合受理厅属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者只须将申请文件和必备资料从收件窗口递入,即可按规定的时限到取件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其他中间环节,由厅内部协调处理。

  第三条 各业务承办处室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办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除必要的踏勘、会商及现场办公外,受理期间原则上不直接与申办单位接触,行政审批工作对事不对人。

  第四条 窗口办理遵循“规范服务、方便群众、自我约束、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窗口办理条件
  第五条 窗口服务中心负责厅属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并负责办理过程中的咨询、查询、会商、踏勘等工作的协调安排。各业务承办处室均须支持、配合行政审批办公室的工作。

  第六条 窗口服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定岗定责。

  第七条 窗口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熟练运用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专门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八条 窗口服务中心配备文件录入、查询所需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并设置LED电子公告、触摸式、语音应答式查询系统。

  第九条 业务承办处室配备办公用计算机和相关设备,统一使用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实现与窗口服务中心计算机联网。

  第十条 窗口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和打卡考勤制度。业务承办处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严格审批纪律。

  第十一条 业务承办处室要配备一名兼职督办人员,负责本处室行政审批公文的网上接收、转送、协调、督办工作。

 

第三章 运作程序
  第十二条 遵循办理规律,严格按操作程序运作:
   1、收件。包括登记、编收文号、批办、确定办理时限,确定牵头承办处室、协办处室,及时录入计算机。
   2、承办。包括处理、审批、督办。
   3、核稿。业务承办处室或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拟稿,厅办公室统一核稿。
   4、发送。包括送审、签发、编发文号、校对、印发。
   5、归档。

  第十三条 收件
   1、窗口服务中心负责接受申办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统一编号,出具回执,其他业务承办处室原则上不得自行受理。
   2、窗口服务中心收到申办事项后,确定业务类别,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凡资料不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但应向当事人说明应补充的材料。二次申报仍缺资料的,也可将资料暂放收件窗口,待补齐资料后正式受理。申办者按要求补齐资料后,收件窗口必须受理。
   3、窗口服务中心对受理的事项应及时在计算机上确认,由计算机产生编号后,录入申办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材料清单,向申办单位或个人出具收件回执,注明查询日期、取件窗口。
   4、窗口服务中心录入后,按程序报批。特殊事项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确定牵头承办处室和协办处室。
   5、窗口服务中心将拟办意见、业务牵头处室、协办处室及其办理时限录入计算机后,及时将资料分发到相关业务承办处室。需两个以上业务承办处室办理的,将主件送第一顺序的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同时将复印件送其他协办处室,以便其他协办处室提前介入。
   6、行政审批事项分送、转送中的每一道手续,都应办理严格的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 承办
   1、业务承办处室在收到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分发至具体承办人员。如发现确定的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协办处室不准确,应于2日内向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另行确定。
   2、承办人员在要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资料不齐、附件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需在电脑上标明缺件名称、类型、数量,并立即告知行政审批办公室,由行政审批办公室通知申办者。
   3、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需申办者当面说明情况的,由承办处室向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并商定会面时间,经行政审批办公室电话预约后,统一安排会商洽谈。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各业务承办处室自行商定。需了解情况、补充资料的,由业务承办处室拟出书面要求,交行政审批办公室通知申办单位,并录入计算机。申办单位领取补充资料通知时,需签署姓名、日期。
   4、承办人员根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在办理时限内要及时研究处理审批事项,并使用厅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凡可用计算机录入、查询、登记、发证的行政审批业务,有计算机的,必须用计算机操作。办理结束后,在计算机上录入处理意见,由处室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姓名、日期,并录入计算机后,再转送下一处室或厅领导审批。
   5、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须发文的,由业务承办处室拟稿,连同附件及行政审批事项呈批表一并送交厅领导审批,厅领导批示同意后交窗口服务中心公布结果。
   6、凡涉及厅属行政审批事项需对外发文,除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外,业务承办处室原则上不直接对外发文。

  第十五条 核稿
   1、以行政审批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稿,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拟稿,进入厅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报批。需做急件、特急件处理的文稿,由拟稿人提出急度,报行政审批办公室确定。
   2、统一登记、编文号、打印、装订、盖印、窗口分发。

  第十六条 取件
   1、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服务中心统一发送。业务承办处室不得自行将办结事项交申办者。
   2、窗口服务中心将办结的公文按业务类别分别存放,申办者凭回执在取件窗口缴纳必要的费用后,领取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归档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行政审批办公室连同原件、附件及有关资料,交厅有关部门统一归档,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省建设信息中心移交电脑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查处违法违章的行政审批案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确定,由业务牵头承办处室负责确定协办处室的分段时限。办理过程中新增业务类型或原设定分段时限因故需变动的,协办处室可向业务牵头承办处室申请分段时限,经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同意后,报行政审批办公室确认并输入计算机。

  第二十条 业务承办处室办理时间,是指行政审批事项进、出该处室之间的时间,其间往返的,各业务承办处室办理的时间累计计算。下列情况不列入办理时间:
  (一)受理、拟办、领导审批和需打印、校对的时间,不列入办理时间。
  (二)上级部门审批时间和申办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补充资料的起止时间,均须向行政审批办公室督办组备案并输入计算机,方可免计时间。
  (三)因交办业务牵头承办处室不准确,而需重新确定交办业务牵头承办处室所耗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行政审批办公室批准,也可不计入办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 办理起始时间从收到行政审批事项之日起计算,办结时间为行政审批办公室收到业务承办处室办结文件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业务承办处室之间的转办资料的时间计算,前一业务承办处室将资料送达后一业务承办处室时,前一业务承办处室停止计时,后一业务承办处室开始计时。待资料转回原业务承办处室时,原业务承办处室累计计时。

  第二十三条 办理时间按日历时间计算,最后日期遇法定节假日,则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处室之间传递、转送时,业务处室收件人员应及时签收并在计算机中确认。不及时确认的,送件人员在收件人员收件后,可代为确认。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员的处理意见递交处室领导审批后,未获批准需重新办理的,须在原定办理时限内处理,无特殊情况,不另行延长办理时限。

  第二十六条 有正当理由需延期的,经行政审批办公室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需延期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承办处室应提前5日向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延期,行政审批办公室批准后,在计算机上重新确定办理时限。

 

第五章 办理协调
  第二十七条 业务承办处室要与窗口服务中心密切配合,协商办事,加快办理进度。

  第二十八条 业务承办处室内部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业务承办处室负责人协调解决。处室之间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协调解决。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协调有困难的,可报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分管厅领导协调解决。特别复杂、重要的问题,或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由业务牵头承办处室报主管厅领导协调解决,仍解决不了的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协调。

  第二十九条 业务牵头承办处室有权召集协办处室开会研究、布置办理任务。必要时,可召集相关处室集体办理,现场办理或现场解决问题。各相关处室要服从和配合业务牵头承办处室的协调,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办理。

  第三十条 业务承办处室要主动创造条件,克服办理中的困难。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理的,要主动向业务牵头承办处室或分管厅领导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共同解决办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 来访接待
  第三十一条 接待分为业务接待、来信来访接待和日常接待。
   1、业务接待是指行政审批事项在承办过程中,承办者需要申办者说明或解释疑难问题、补充有关资料,或需现场勘查等,须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经行政审批办公室同意后,可由业务承办处室安排。
   2、来信来访接待是指申办单位通过来信或来访,对办理者或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投诉或检举,或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进行政策咨询等进行的一种接待。
   3、日常接待是对申请者进行的礼节性的接待。

  第三十二条 所有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对各类来访,都要热情接待,礼貌用语,诚恳办事。

  第三十三条 业务处室负责人要重点接待业务办理来访。遇有重要来访,可临时安排厅领导接待。

  第三十四条 来访须预约,包括提前约定(来人、来函、电话均可)和现场登记约定。

  第三十五条 来访者预约须表明身份、单位,并简要说明约访事项(留下联系电话或通讯方式)。预约可提出被约访人、约访地点、约访时间。但最终须经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安排和被约访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来访者提出约见申请后,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及时与被约访人联系,确定约访地点、时间,并答复来访者。特急约访和现场约访应即时答复;较急约访和预约期短的约访,应于来访者提出约访时起半个工作日或12个小时内答复;一般约访和长期约访应视情况及时答复。

  第三十七条 被约访者不同意会见或不同意会见的时间、地点、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及时通知来访者,或重新调整约访内容、时间、地点。

  第三十八条 已确定和安排的约访,原则上不得改变,确有客观原因需改变的,经行政审批办公室同意,可重新安排或变更时间、地点,但此后不得再变。

  第三十九条 不遵守约访规定,擅自约见、会见,影响办理秩序的,可取消约见资格。

 

第七章 配套措施
  第四十条 配套措施包括查询、宣传、培训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查询分为电话、触摸屏查询和网上查询。采取触摸屏、电话语音应答式、网上自动查询系统,方便申办者及时了解申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接待电话查询,有重大情况的须记录电话内容,能解答的及时解答,不能解答或需专门处理的,交有关领导批示后,按批示意见送有关业务处室处理后,答复来电者。设立触摸式查询系统,提供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第四十二条 广泛、深入宣传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办理的目的和意义,公布办理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和方法。

  第四十三条 印制并广泛散发窗口办理资料,在窗口服务中心放置,供申办者自由取阅。

  第四十四条 设置电子滚动屏幕,及时公布办理情况,宣传公示行政审批内容。

  第四十五条 对新上岗人员或在岗未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窗口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尽快掌握窗口办理内容、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对业务不熟或多次出现差错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要离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合格者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接受群众对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办理情况和廉政勤政问题的投诉。意见箱设于省建设厅一楼大厅,电话号码对外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公布办理时限、办理程序、规章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应该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应该作为而作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河北省建设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文督办
  第四十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督办实行三方负责制,即行政审批办公室督办组(以下简称督办组)、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共同负责督办。督办组负责总体上督办,对办理全过程跟踪、督查。业务牵头承办处室负责协调、落实。协办处室负责对本处室承办过程负责,确保按时限办理。

  第五十条 督办组通过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跟踪监督,随时了解办理情况。公文督办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并按领导要求随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 督办组在办理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内,向业务承办处室发出口头(电话)催办通知,也可由计算机按程序自主提示,对期满未办结的申请,督办组到期后5日内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超时行政审批事项,督办组同时向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发出《催办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和协办处室收到《催办通知书》后,负责人应亲自督办,督促承办人在催办期限内办结,并将延误原因、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督办组。

  第五十三条 督办组发出《催办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超时审批项仍未办结的,督办组发出第二次《催办通知书》,并视情况报有关领导。第二次催办后5个工作日还不能办结的,经厅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厅领导批准后对办理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 督办组对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协办处室被书面催办的次数进行登记和汇总,作为对业务承办处室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五十五条 对重要行政审批事项和领导有重要批示的申请事项,督办组实行不间断跟踪督办,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十六条 定期发督办通报,对按时或提前、优质办结的予以表彰,对超时未办、超时不办和不按要求办结的给予批评。

 

第九章 奖惩规定
  第五十七条 窗口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勤政务实,廉洁奉公,高效、优质地处理好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办理人员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
   1、严格遵守本规定,热情服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受到单位好评的;
   2、主动创造条件,克服困难,提前、优质办结的;
   3、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避免工作中的差错、漏洞的;
   4、谢绝吃请、拒收或上交礼品,顶住人情干扰,严格按法规、政策处理的;
   5、其他有廉政勤政、提高办理效率突出表现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1、违反本规定,私自将申办单位的人带到窗口服务中心或其他场所商谈办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2、办理期间私自约见申办者徇私办理的;
   3、在资料递送交接过程中,不按规定登记、签收、保管,造成资料丢失的;
   4、私自将申办资料带出窗口服务中心造成不良后果的;
   5、拒不参加微机培训或拒不使用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离岗培训:
   1、违反本规定,两次以上与申办者私下串连,违反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2、私自向申办单位透露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和领导批示的;
   3、丢失资料二次以上或丢失重要资料一次以上的;
   4、因办理而接受申请单位宴请、旅游邀请、礼金、礼品,造成严重影响的;
   5、所办行政审批事项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大影响的;
   6、业务素质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当事人政纪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行政审批事项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丢失重要资料两次以上的;
   3、泄露领导批示或将领导批示告知申办单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4、经厅领导批示和行政审批办公室定稿后,擅自增删、涂改文件内容,未经批准或假冒领导名义修改文件内容的;
   5、以行政审批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
   6、因私自使用非法软件造成计算机病毒感染或违反计算机操作程序,造成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破坏和数据丢失的;
   7、其他因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六十二条 办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对办理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酌情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各市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设系统各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暂行方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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