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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7 生效日期: 1999-08-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吉经贸资源联[1999]480号
各市、州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到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二:吉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1999]637号文件,搞好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
  1.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由各市州经贸委在当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
  2.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是省内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仑储、零售业务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
  3.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理顺批发经营渠道,规范批发经营行为,实现汽油、煤油、柴油集中批发;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推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三是在清理整顿基础上,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规则,逐步把成品油流通纳入法制化轨道。
  4.首先,由各市、州经贸委对本地区成品油流通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对近2年石油公司系统外的批发企业进行逐户调查,掌握企业的库容、消防条件、年经销数量和油库的具体规格(立式或卧式储罐及罐的数量),石油公司系统内所有申请保留的批发企业、油库的基本状况一同上报省经贸委。
  5.省经贸委在各地区调查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按照637号文件规定标准对省内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石油公司系统外经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与石油集团公司进行重组。经过审查合格的批发企业,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经贸委。批发企业必须一库一照。
  6.凡未上报国家经贸委待批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要立即停止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在9月30日前凭省整顿办的文件和有关法定文件在15日之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7.加强林业用油管理。林业石油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加强对用户的管理,同时要制定出系统内部的供应管理办法,对内部批发单位和加油站进行清理和规范,并将情况报告省经贸委。
  (二)加油站的清理整顿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通告填表、报批的时间及步骤,加油站(点)要填写加油站登记、审批表,并按规定时间将此表和营业执照副本一起交当地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
  2.各市、州经贸委要对加油站进行实地调查。按637号文件加油站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州)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各市(州)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省经贸委。
  3.省经贸委按照加油站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组织对全省加油站进行检查验收。省技术监督局按照成品油的技术标准及有关细则对全省的加油站(油库)进行抽样检查及条件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加油站,经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
  4.新建加油站由省经贸委审核批准,之后办理申请立项手续,对新建加油站要从严审批。
  (三)清理整顿时间安排
  1.成品油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从8月1日开始,9月30日结束,各市州经贸委在9月30日前将各地清理意见、企业名单及《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登记表》上报省经贸委。
  2.加油站的清理整顿从10月1日开始2000年3月底结束。各市州经贸委在99年12月底将各地具备基本条件的加油站上报省经贸委。
  3.检查验收。各市、州经贸委要在11月15日前对本地区的县(区)进行验收,省经贸委会同整顿办成员在2000年2月至3月对各市、州进行检查验收。
  (四)市场管理
  清理整顿后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由各级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1.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的批发企业,要按要求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掺杂使假损害用户利益。
  2.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仓储企业,应按两大集团公司的统一配置计划进行成品油进出库管理,不准对加油站批发经营。
  3.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号)的要求,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我省准备在2000年6月30日前实现对加油站加油机安装和改造工作。同时在吉长两市进行加油站计算机联网管理及IC卡加油试点。
  4.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要统一到当地整顿合格的批发企业进货,逐步实行统一配送,连锁经营方式。加油站不许单独外购油品,以便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
  5.直供用油的加油站和经营性加油站要严格区分,凡属直供用油的加油站一律不准从事经营活动。
  6.2000年3月底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凭各市、州整顿办的文件到税务局、工商局办理注销和变更手续,在15日之内不自行办理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零售经营资格。
  7.对违反国经贸[1999]637号文件要求的企业,各执法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法规,依法从重从严进行处罚。
  成品油流通领域的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领导要严格按照中央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把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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