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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客运市场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9 生效日期: 1999-05-19
发布部门: 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针对近一个时期出现的市区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为加强城市客运市场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城市客运活动,维护城市客运经营秩序,保障市区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市区城市客运市场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除市区内的合法出租营运车辆外,所有外地出租营运车辆可以根据乘客的要求进入市区,但必须在到达乘客指定的地点之后空车驶出市区,并不得在市区内从事营运活动。否则,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论处。对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二、市区内的长途旅游出租车辆,不得在市区零公里以内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根据乘客的要求确需出入零公里的,必须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否则,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论处。对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罚款。

  三、取缔市区内的非法从事客运营运车辆。对一经查实的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元罚款。
  市直机关干部不得支持、包庇任何非法从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四、对于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有关机关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加大对市区城市客运市场的管理力度。江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教育本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营运,严格遵守市区城市客运市场管理规定;市交通局应当加强对长途旅游出租汽车的管理,协助市客运管理机构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八道江交警大队负责配合市客运管理机构加强对出租车辆的营运管理,依法查处违章行为;市客运管理处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开、文明、规范执法,依法加强对市区客运市场的管理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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