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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州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严格实行“两证一卡”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2 生效日期: 1999-04-22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延边州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局室:
  为深入贯彻州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落实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延州政发(1999)5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全州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州政府决定对全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并严格实行收费的“两证一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州内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要在今年5月4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同级物价部门重新申报收费项目,经物价部门依据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合法收费项目。物价部门在审核收费标准时,对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有幅度的,要取低限标准核定。
  二、换发《收费许可证》。换发《收费许可证》是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为规范收费行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的。新的《收费许可证》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制,各省区、直辖市印制,各级物价部门发放,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换证工作与重新申报审核收费项目同步进行。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物价部门换取新的《收费许可证》。
  三、各收费单位在重新申报收费项目的同时要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员名单,经物价部门审查确认并进行培训后,颁发《收费员证》。凡未取得《收费员证》者,均不得从事收费工作。
  四、州内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除外)的交费登记卡分别由县市级物价、工商部门于5月20日前发放到位。各收费单位执收人员在收费时要认真填写交费登记卡。
  五、自5月4日申报收费项目之日起,除按政策规定属于当日当时收费的项目(如过桥费、过路费、证照工本费等)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暂停收费,待重新申报确认和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重新收费(按规定应收暂未收的可以补收)。凡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按乱收费查处。
  六、重新审报收费项目和换发《收费许可证》以及收费员培训发证工作由州及县市两级政府组织领导,由州及县市两级物价部门具体实施。物价部门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州物价局要对审核确认后的收费项目分期分批予以公告。
19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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