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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物价局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5 生效日期: 1999-03-15
发布部门: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根据省政府吉政函(1998)42号文件《关于吉林市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吉林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999年3月20日起,原东、西出口立交桥收费站,新建的和平路收费站、吉林北收费站共4个收费站,对埠内外的过往机动车辆一律按新方法、新标准实行收费。收费标准为单向每台次一类车8元,二类车10元,三类车以上(含三类)15元。
  为便于车辆通行,在收费站按通过次数收费的同时,阶段性试行月票制,并给予优惠。3月20日开始至3月31日到桥路收费管理部门办理4月份通行月票票证,各种车辆每月按240元收费。购买月票后,当月在4个收费站通过均不需再现场交费。东出口收费站、西出口收费站、和平路收费站、吉林北收费站及桥路收费处(南京街文平胡同26号,岔路乡附近)等5处分别设立月票办理处,可就近办理月票手续。每月下旬办理下个月的月票。车主是否购买月票采取自愿的原则。
  对驻在收费站站外附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业户,每台车在办理月票时,再给予减费50%的照顾,即每月按120元收费。收费站外附近单位和个人车辆购买月票需持单位证明。
  咨询电话:0432--2544921、0432--2549087
  特此公告 199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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