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减少城市交通噪声,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对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的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特种车辆包括:
1、消防车:带有消防设备,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2、警备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军事单位用于赶赴危害社会治安现场;执行警卫任务和前后护卫任务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
3、工程抢险车:带有救险设备,用于抢救公共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及现场指挥车辆。
4、救护车:带有救护设备,用于救护处于生命危险人员的专用车辆。
二、特种车辆需要安装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者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后,方可安装使用。非特种车辆不得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军用车辆需要安装警灯、警报器的,由其内部主管部门核发使用证件,并应当将所安装警灯、警报器车辆的牌照号码抄报长春警备司令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四、特种车辆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使用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由专人驾驶,并指定具体责任人;
2、非在执行紧急任务并遇有车辆受阻时不得使用;
3、两辆以上接续行驶的车辆,除第一辆车可以使用警报器外,其他车辆不得使用警报器;
4、不得在22时至次日5时使用警报器。
五、遇有符合规定的大型活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和调派,可以使用前导车。驻长部队需要使用前导车的,应当报长春警备司令部审批。前导车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除执行二级以上警卫任务外,一律按章行驶,并确保所带车队的交通安全。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安装警灯、警报器的,一经发现应当予以拆除。
七、本通告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