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 2005-10-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5]137号

《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10月14日

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发(2005)21号),加快推进“效益深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2004年统计数)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限期实施节能降耗,具体规定如下:
  一、加强节能管理
   (一)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包括节能资金、能源消耗成本管理、节能工作责任、节能宣传与培训、能源专责工程师等)制度。
   (二)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节能管理(人员名单报市贸工局),以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监测工作,每年1月底前向市贸工局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先进合理的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定节能降耗计划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目标和期限
   (一)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制定明确的节能降耗目标。通过实施节能降耗改造等措施,限期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单位能耗下降15%以上的目标。
   (二)近2年内已实行系统节能降耗改造措施的单位经有关检测机构认定后,可根据改造后的能源消耗情况,制定进一步的节能降耗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引入国际通行的节能新机制至合同能源管理(EMC)进行节能改造,开展与国内外EMC公司的实质性合作。

  三、奖励与处罚
   (一)对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并于限期内达到节能降耗目标,成绩显著的重点用能单位,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不认真实施节能管理,没有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在限期内没有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三)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组织实施
  市贸工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统计局、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深圳供电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贸工局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协助和督促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耗具体工作,同时做好实施节能降耗的技术推介、论证和测评等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