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4]323号
南京市、苏州市、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14号
北京、重庆、上海、湖北、江苏、四川、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的9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
1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南京
2
南京华夏海运公司
南京
3
金陵船厂
南京
4
长江工业总公司
南京
5
南京石油有限公司
南京
6
长江工业总公司南京实业公司
南京
7
南京油运代理公司
南京
8
南京江陵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南京
9
南京长航物资公司
南京
10
南京长江油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
11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
南京
12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职工教育中心
南京
13
苏州工业园区长江液化气运贸有限公司
苏州
14
南通长轮房屋开发公司
南通
15
南京江陵房地产开发公司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