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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3 生效日期: 2005-09-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函[2005]38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在今年年底前开展一次全省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为依据,以查处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违规经营,不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查处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是:工程监理单位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职责到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实行有效控制;加强监理单位资质动态管理,完善工程监理市场的准入与清出;加强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理招标投标行为,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如下:
  (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的行为;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挂靠行为;
  (三)越级承担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
  (四)不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专业监理人员不配套,现场监理人员未经培训上岗;
  (五)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旁站监理;
  (六)签订“阴阳合同”,恶性压价竞争。

  三、实施步骤
  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10月20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工程监理单位按要求对每一项在监工程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10月20日以前,将自查结果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凡自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在10月底前整改完毕。
  (二)各市检查:11月为各市组织检查阶段,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组织检查,抽查率不低于在建工程总数的20%(广州、深圳市不少于10%)。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逐项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11月25日前各市建设局(建委)将书面检查报告、《工程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建设厅建管处。
  (三)省建设厅组织抽查:11月下旬至12月,由省建设厅组织检查组,在各市检查的基础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方案另行通知。
  (四)总结评价:今年年底前省建设厅将对全省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提出规范和发展我省工程监理行业的指导意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促进我省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整顿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2005年我省建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取消资质年检后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监管有效的原则,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依法履行监理责任行为的监督。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工作状况和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三)加强监理市场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信息数据库,建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诚信档案。要加大监督检查的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重检查、轻处罚的问题。对出卖和伪造监理资质证书、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监理合同、转让监理业务、履约能力差、管理混乱、由于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附件:1、工程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略)
   2、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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