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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2 生效日期: 2005-09-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5]460号

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现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4号)中关于暂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005年9月22日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1998年3月13日发布,2005年9月22日修订)
深地税发(1998)5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是指按照有关减税规定确定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补税;对减税和免税企业、单位的罚款一律按查增的所得额和法定税率(深圳市按15%)计算的税额作为基数。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经1997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四、关于行业会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六、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七、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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